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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内地与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06 16:12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易硕
信息来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 2017-11-06

    一、事项名称

    内地与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
    二、设定依据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文港澳台发〔2013〕34号)
    三、组织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公室将作为文化和旅游部《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将作为重点项目的初审机构。

    四、申报时间

    一般于当年下半年启动。
    五、申报主体
    各省(区、市)涉文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各直属单位。
    六、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办法》和本通知确定的重点方向和项目要求,项目预算真实合理、前期条件完备。
    (二)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港澳合作方应富有经验且信誉良好。
    (三)项目在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均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四)港澳合作方投入资金占预算比例将作为重点项目评选的重要考量之一。文化和旅游部鼓励各地方文化厅(局)为所辖地区入选项目匹配资金。
    (五)由多家内地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其他合作方在《项目内地共同举办方同意申报书》(模板见附件5)上签字盖章。如申报项目获得立项扶持,申报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合作方,并负责项目实施中与各方的协调。申报主体应负责申报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并作为责任一方,接受对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七、申报流程
    (一)在内地与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下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117.107.193.39/admin/login.jsp)登录页面下载并研读本说明和《申报主体用户手册》《扶持办法》《内地与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文件。
    (二)首次申报的用户请先点击登录框右上角“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注册。“填写注册信息”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如实选择申报主体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请直接选择“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已注册用户请直接登录申报系统。
    (三)申报主体登录申报系统后,逐项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并将《申报表》填妥上传后点击提交。《申报表》中应包含以下材料:
    1. 经申报主体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重点项目申报函原件扫描件(模板见附件4)。
    2. 申报主体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可不提供此材料)。
    3. 与港澳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达成的协议、合同、港澳合作方邀请函等文件的原件扫描件,所提供材料应能显示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情况等信息。
    4. 项目经费预算(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件。
    5. 《项目内地共同举办方同意申报书》原件扫描件(如无多个内地合作方共同完成项目,则无需提供此材料)。
    6. 项目内容资料,如剧本、主要演创人员介绍、往届活动照片、海报、媒体报道等。演出类项目应提供节目视频资料,展览类项目应提供展品小样清单。
    除材料6外,其他材料按要求粘贴在《申报表》电子版相应位置。项目经费预算原件、节目视频资料和展品清单小样,请通过所在省(区、市)文化厅(局)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请直接报送至港澳台办。其他材料如无特别要求,无需单独提交。
    (四)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在申报系统上完成对本地区申报项目初审,认真填写初评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公室。请将本地区申报项目初审结果请示件并本地区申报项目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申报的材料由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直接进行初审。
    八、项目评审
    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审,并确定经费补贴额度。评审结果将在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为刊登之日起10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如对评审结果存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反映。
    评审通过项目一经立项,其申报表及提供的其他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
    九、经费划拨
    入选的重点项目将获奖励性经费补贴。补贴经费将在项目公示通过后,经由相关地方文化厅(局)划拨至申报主体,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将由文化和旅游部直接划拨。
    十、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材料,各地方文化厅(局)应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直接进行初步验收),具体说明如下:
    (一)申报主体在申报系统登录页面下载并研读《内地与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验收表》(下称《验收表》)。
    (二)申报主体登录申报系统,逐项如实填写验收内容,并将《验收表》填妥后,连同活动采访报道、照片、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等材料一并上传系统,在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进行初步验收。经费决算需提供原件,请通过所在地方文化厅(局)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请直接报送至港澳台办。
    (三)各地方文化厅(局)应在收到申报主体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验收,按要求认真填写验收评审内容,并将省厅(局)和旅游部直属单位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直接进行初步验收。
    (四)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公室将适时派人或委托专业机构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项目完成后审计和评估。
    十一、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延迟或未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或其他《扶持办法》第十七条中所提及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将按《扶持办法》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申报单位3年内的申报资格,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注明该项目为“内地与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暨中华文化联谊会重点资助项目”。 
    (三)所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
    (四)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公室对本说明享有最终解释权。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勤 
    电话:010-59881583  传真:010-59881923
    办理时间:申报期内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港澳台办公室
    邮编:100020